旧时官吏任职满一定年限后,得依例升调,称为“俸满”。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嗤鄙·非类效仕宦》:“近因主上久不考选科道,其俸满应行取同咨到部守候者,充满輦下。”《清会典·吏部七·文选清吏司四》:“京官以歷俸二年为俸满,外官以歷俸三年为俸满,未俸满者不入俸深班推升。”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一》:“ 莆田 林教諭 霈 ,以 臺湾 俸满北上。”《醒世姻缘传》第五回:“那吏部钦此钦遵,没等那 通州 知州俸满,推陞了 临洮府 同知,将 晁知县 推了 通州 知州。”
舊制官員任職滿一定期限,稱為「俸滿」。視為升遷的一種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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