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宋代盐场管理盐丁的头目。【史实】:熙宁五年(1072年)在两浙盐场实行“结甲法”,以三灶至十灶为一甲。南宋“淮、浙盐一场十灶,一灶之下无虑二十家”(《通考·征榷三》)。这些盐丁都要受甲头的管理。
(1).管领夫役的头目。 宋 吴自牧 《梦粱录·米铺》:“且叉袋自有赁户,肩驼脚夫亦有甲头管领,船隻各有受载舟户。” 元 张国宾 《罗李郎》第三折:“自家是勅修相国寺的甲头,管着这做工的众多夫役。”《jin*瓶*梅词话》第七五回:“就是孤老院里也有个甲头。”
(2).犹甲长。《宋史·食货志上五》:“司农寺乞废户长、坊正,令州县坊郭择相邻户三二十家,排比成甲,迭为甲头,督输税赋苗役,一税一替。” 明 汤显祖 《邯郸记·凿郏》:“诸餘作手都可,到是甲头老贼,推呆卖老不来,来时打的他一直。”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一章第四节:“为防止借户逃亡,青苗法实施时,又由五户或十户结成一保,由三等以上户(地主或富裕农民)充作‘甲头’。”
(3).同榜及第者之第一名。 王国维 《唐写本敦煌县户籍跋》:“言甲头某某者,犹 唐 以来言某某下及第、某某牓下进士矣。”
甲長。
管領役夫的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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