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条犯法,汉语成语,拼音是wéi tiáo fàn fǎ,意为违犯法律条文。出自《鲁斋郎》。
违犯法律条文。 元 关汉卿 《鲁斋郎》第四折:“他做了违条犯法的事,昨已斩了。”《水浒传》第二八回:“须知愤杀姦淫者,不作违条犯法人。” 清 大汕 《海外纪事》卷二:“另设牌二十四面,分类标明,如有违条犯法者,许被害抱牌进告。”亦作“ 违条舞法 ” 宋 苏轼 《论纲梢欠折利害状》:“一船点检,即二十九隻船皆须住岸伺候,显是违条舞法,析文破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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