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葬,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葬俗,原始社会曾经普遍存在过的一种葬俗,其显著特征是将死者的尸骨进行两次和两次以上的埋葬,多数是易地安葬。从已有的考古证据来看,关中地区的西安半坡文化遗址,中原地区郑洛仰韶文化遗址和百越地区均有二次葬习俗,这种古老的葬俗从远古开始并一直延续至今,在我国南方的客家地区、壮族地区,日本琉球,越南北方等地农村还较为常见。 现存最早的文字记载来自《墨子·节葬》,记载了百越地区的二次葬习俗,“楚之南有啖人国者,其亲戚死,朽其肉而弃之,然后埋其骨,乃成为孝子”。此外,《隋书》卷三十一·志第二十六·地理下,记载过荆州地区土人也有二次葬习俗,“始死,即出尸于中庭,不留室内。敛毕,送到山中,以十三年为限。先择吉日,改入小棺,谓之拾骨。拾骨必须女婿,蛮重女婿,故以委之。拾骨者,除肉取骨,弃小取大。”
旧葬俗,死者葬后二三年,开棺洗骨,贮瓦瓶内再埋。 清 赵翼 《陔馀丛考·洗骨葬》:“然又有洗骨葬者, 江西 广信府 一带风俗,既葬二三年后,輒启棺洗骨使浄,别贮瓦缾内埋之……按,《南史·顾宪之传》, 宪之 为 衡阳 内史,其土俗人有病,輙云先亡为祸,乃开塚剖棺,水洗枯骨,名为除祟,则此俗由来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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