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担保债权,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物或权利,所有权仍归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最为常见,包括法律不禁止转让的动产及其孳息,从物、添附物、赔偿金等。
用作抵押的东西。 宋 洪迈 《夷坚志补·雪香失钗》:“ 乐平 东关民 张五郎 , 淳熙 七年,姻戚从假质物,付以一金釵,过期不及, 张 自出钱往赎。”《警世通言·金令史美婢酬秀童》:“又凡质物值钱者,纔足了年数,就假托变卖过了,不准赎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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