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 斧质 ”。1.斧子与铁鍖,古代刑具。行刑时置人于鍖上,以斧砍之。《晏子春秋·问下十一》:“寡君之事毕矣, 婴 无斧鑕之罪,请辞而行。”《吕氏春秋·贵直》:“王曰:‘行法。’吏陈斧质於 东閭 。”《汉书·项籍传》:“孰与身伏斧质,妻子为戮乎?” 颜师古 注:“质谓鑕也。古者斩人,加於鍖上而斫之也。” 宋 司马光 《五哀诗·晁大夫》:“旋闻就斧质,不得解衣冠。” 明 无名氏 《鸣凤记·杨公劾奸》:“一封奏九重,知他听否,我 杨继盛 的斧鑕囹圄都在这遭。”
(2).泛指罪名。 田北湖 《与某生论韩文书》:“未有左证,竟以己意为信讞,鞭笞斧鑕,横加其身。”
古刑法。置人於鐵砧上,以斧砍之。故以斧鑕指誅戮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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