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寄存之物。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拿获》:“若逃人实无窝家,捕壮必令诬扳,或本地之殷户及素与仇嫌者,或邻封之富翁及逃人曾履其境者,捕壮知官必讯,预授其家门户之嚮址,而又称其在某处有某寄物以实之。”
(2).托物寄兴。《宋史·文苑传一·朱昂》:“姑藏器以有待,因寄物而长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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