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农业生产中的雇工﹑短工的一种。明代﹐雇工根据受雇时间的长短﹐有长工﹑短工和忙工之分。以年为限﹐受雇于人﹐计年取得工值者﹐称长工﹔短期受雇﹑按受雇时间之多少﹐计时取得工值者﹐称短工﹔夏秋农忙季节﹐暂时受雇于人﹐计日而取得工值者﹐称忙工。忙工中有的是破产农民﹐也有服用不足的自耕农。明中叶以后﹐有的地区农业上使用雇工的现象较普遍﹐尤其在苏﹑松﹑嘉﹑湖等经济作物种植较多的地区更是如此。由于忙工受雇的时间短﹐所以出雇时不需向雇主写立文约﹐可随意出雇给任何雇主﹐在身份上比长工具有较多的自由。
旧时短工的一种。因农忙时受雇,故名。 孙锦标 《通俗常言疏证·流品》引 明 都卬 《三馀赘笔》:“ 吴 中田家,凡久佣於人者谓之长工,暂佣者谓之短工,插蒔时谓之忙工。”
田家農忙時臨時雇用的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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