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杂户。广义包括伎作户(官府作场控制的工匠)﹑屯田户和牧户﹐狭义一般指在官府机构和官僚贵族家中服非生产性杂役的人户﹐如乐户。隶户来源于俘虏和犯罪没入官府的人户。
谓没入为奴隶的人家。《隋书·刑法志》:“ 魏 虏 西凉 之人,没入名为隶户。 魏武 入关,隶户皆在 东魏 , 后齐 因之,仍供厮役。”《资治通鉴·齐明帝建武三年》:“王国舍人皆应娶八族及清脩之门。 咸阳王 禧 娶隶户为之,帝深责之。” 胡三省 注:“隶户,谓没入为奴隶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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