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乐——也就是乐舞奴隶,她们是继巫而起的真正专业歌舞艺人。据说夏朝开国之君启,即已在宫殿中“万舞翼翼”,末代统治者桀已有“女乐三万人”。到商殷末世,乐舞享受的规模更大,女乐充盈宫室,经常在“酒池肉林”中,作“北里之舞,靡靡之乐”。正是这些专事歌舞的女乐,创造了奴隶社会中灿烂的舞蹈艺术,使舞蹈摆脱了原始状态而日趋完整精美。但她们的身份仍是处于社会最低层的奴隶,和其他奴隶一样,奴隶主可以任意买卖、馈赠、甚至处死、殉葬。现已发现的殷商奴隶主大墓中,常有精美的乐器、舞具和随之殉葬的乐舞奴隶尸骨。这累累白骨就是生活在奴隶社会中女乐们悲惨命运的见证。
歌舞伎。《楚辞·招魂》:“肴羞未通,女乐罗些。”《后汉书·马融传》:“常坐高堂,施絳纱帐,前授生徒,后列女乐。”《隋书·宇文化及传》:“腹心稍尽,兵势日蹙,兄弟更无他计,但相聚酣宴,奏女乐。”《东周列国志》第七九回:“ 定公 与 季斯 新得女乐,各自受用,日则歌舞,夜则枕席,一连三日,不去视朝听政。”
歌舞妓。古代侍候統治階級的女性樂工及舞者。
近义词: 歌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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