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bench warrant service)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传唤并不是拘传的前置程序,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人员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拘传是中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适用条件:1、经两次传票传唤或者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场的;2、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3、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4、本拘传票应由被拘传人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在“执行拘传情况”栏中注明等。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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