势力范围,又称“利益范围”是指帝国主义国家在瓜分殖民地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掠夺形式。最初见于欧洲列强瓜分非洲的1885年柏林会议,是帝国主义国家凭借其军力和经济力量控制某国领土的一部或全部作为进行经济掠夺或政治侵略的特殊地区,不许他国介入。为了保证在该地区的优先权或独占地位,帝国主义国家往往迫使被侵略国家订立某种条约,以保证不将该地区的利益转让给他国,或者帝国主义国家之间订立条约相互承认对方的势力范围。
(1).势力所能达到、控制的区域。 茅盾 《列那和吉地》:“这一带的狗们都划有势力范围,回家时 吉地 (狗名)要通过人家的防地,也颇不容易。” 叶君健 《火花》一:“在他的势力范围之内,他是不准有什么‘兴旺’的庄稼人存在的。”
(2).特指帝国主义国家将其力量所能控制的某国领域的一部或全部,划为自己进行经济、政治侵略而不许他国势力侵入的特殊地区。 吴玉章 《从甲午战争前后到辛亥革命前后的回忆》:“它们把 中国 划分为若干势力范围,各在其内以主人自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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