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古老的经纪人被称为“质人”。如西周市场上就有所谓“ 质剂”之法。“质”“剂”适用于不同买卖关系,“大事以质,小事以剂”。 《周礼地官质人》记载:“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儥者质剂焉。”其中的质人就是管理市场、收取一定费用的经纪人,即凡是在市场上成交的商品都要由质人给买卖双方立书 契券约。
古代官名。执掌评估市场物价等事。《周礼·地官·质人》:“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 贾公彦 疏:“此质人若今市平準,故掌成市之货贿已下之事……古人会聚买卖,止为平物而来,质人主为平定之。则有常估,不得妄为贵贱也。”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三编第三章第二节:“‘质人’就是管理市场的经纪人,由他制发买卖的契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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