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代刑具。拷问囚犯的棍棒。《新唐书·刑法志》:“凡杖,皆长三尺五寸,削去节目。讯杖,大头径三分二釐,小头二分二釐。”《明史·刑法志一》:“笞,大头径二分七釐,小头减一分。杖,大头径三分二釐,小头减如笞之数。笞、杖皆以荆条为之,皆臀受。讯杖,大头径四分五釐,小头减如笞杖之数,以荆条为之,臀腿受。笞、杖、讯,皆长三尺五寸,用官降式较勘,毋以筋胶诸物装钉。”
(2).指夹棍。 清 魏裔介 《据实条奏疏》:“夹棍谓之讯杖。查得旧例一款,犯重罪赃证明白,抗拒不招者,众官员立明案验,方许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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