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留。《元典章·刑部十八·拘收孛兰奚人口》:“前后军马经过去处,元掳到人口沿路在逃、病患、落没了底人等寄留下不曾来取,并漈留下係官人口头疋诸物,管军民人匠诸色官员,不以是何人等隐藏者,许令自首到官,并免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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