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条约》是清朝大臣耆英、英国驻华公使璞鼎查各自代表两国政府在广东虎门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又名《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该条约共16条,另附“小船定例”3条,其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共15款,将两国贸易中的26类货物的关税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使得中国的主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又称《虎门附约》。《南京条约》的补充条款。1843年,清政府代表与英国代表在虎门签订。主要内容为:英国取得片面最惠国待遇;英国人可在五处通商口岸租地建屋,这一规定后来成为外国侵略者在中国建立租界的借口。
清道光二十三年(西元1843)?,英國乘鴉片戰爭勝利的餘威,脅迫我國訂立虎門補遺條約十七條。其內容為片面最惠條款,承認領事裁判權,值百抽五的協定稅率及租界的成立。此次條約成立,各國相繼效尤,我國從此淪為次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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