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发弹劾。《北齐书·赵郡王琛传》:“ 天平 中,除御史中尉,正色纠弹,无所迴避,远近肃然。”《隋书·百官志上》:“皇太子以下,其在宫门行马内违法者,皆纠弹之。”《元典章·刑部九·侵盗》:“御史臺、按察司纠弹之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 清 陈康祺 《燕下乡脞录》卷十四:“盖信 莫公 素学,必不妄相纠弹,故深自引咎也。”
糾正、彈劾官吏的罪狀。
载请注明:转载自词典网 [https://www.cidian5.com/]
本文地址:https://www.cidian5.com/cidian/unHxxva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