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或习俗规定禁杀的日期。《唐律·断狱·立春后不决死刑》:“诸立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虽不待时,若於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 长孙无忌 疏议:“禁杀日,谓每月十直日: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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