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谓给死者家属以抚恤。《后汉书·质帝纪》:“又兵役连年,死亡流离,或支骸不敛,或停棺莫收……今遣使者案行,若无家属及贫无资者,随宜赐卹,以慰孤魂。”
(2).专指官吏死后,根据其生前的功劳大小,追赠官爵,褒封谥号,并给其家属抚恤金。《明史·毛伯温传》:“ 伯温 归,疽发背卒。 穆宗 立,復官,赐卹。”《明史·黄尊素传》:“乞復故官,破格赐卹,俾遗孤得扶櫬还乡, 燝 死且不朽。”《清史稿·林则徐传》:“行次 潮州 ,病卒……遗疏上,优詔赐卹,赠太子太傅,謚 文忠 。”
給予撫卹。
舊日官吏死後給予卹典或追贈官爵,稱為「賜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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