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田亦称“职分田”或“食租田”。北魏以后政府按官职品级授给官吏作为俸禄的田地,即以租田收取的租粟为俸禄。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 (485年) 颁行均田令,其中规定“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职分田起于此。至隋代,京官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距,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也有职分田。
见“ 职分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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