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把财物据为己有。《续资治通鉴·宋仁宗庆历四年》:“ 燕度 勘到 滕宗谅 所用钱数分明,并无侵欺入己。”
將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
载请注明:转载自词典网 [https://www.cidian5.com/]
本文地址:https://www.cidian5.com/cidian/vrxWkjx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