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买卖方式。据估定的货物数量和商定的单价,计算总值,协议成交;成交后,即使货物的实际数量与原估出入较大或货物的单价有所升降,也不得再行找补。今我国某些地区尚有行之者。 宋 庄季裕 《鸡肋编》卷下:“二 浙 造酒,非用灰则不澂而易败。故买灰官自破钱。如 衢州 岁用数千緡。凡僧寺灶灰,民皆断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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