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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

学习:182 次 更新时间:2023-10-11 17:49:27

通判是中国古代官职之一,宋代万户以上州、府的负责官员,是州府长官的行政助理。 通判官制始于宋太祖乾德元年(公元963年),明朝期间为各府的副职,位于知府、同知之下。在清朝通判也称为“分府”,管辖地为厅,此官职配置于地方建制的京府或府,功能为辅助知府政务,分掌粮盐都捕,品等为正六品。通判多半设立在边陲的地方,以弥补知府管辖不足之处。1910年代,清朝灭亡后,该官职废除。

通判的拼音

拼音:tōng pàn

词典解释

  1. 通判 (tōngpàn)
    1. 官名。在知府下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 an official under county magistrate who administers lawsuit,etc.
      • 嘉兴通判。—— 清· 张廷玉《明史》

国语词典

通判 (tōng pàn)
  1. 職官名。宋初,為制衡各地權勢過大的藩鎮,乃派朝臣通判府、州的軍事,和地方主官共同管理政事或職掌兵民獄訟,但實際上亦負有考察知府或知州忠貞程度的任務。

    • 明.劉兌.金童玉女嬌紅記:「小官王仲賢,洛陽人氏,見任眉州通判。」
    • 幼學瓊林.卷一.文臣類:「郡宰別駕,乃稱『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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