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代王城郊外“野”地之苑囿。《周礼·地官·委人》:“凡疏材,共野委,兵器,与其野囿财用。” 郑玄 注:“野囿之财用者,苑囿藩罗之材。” 孙诒让 正义:“六遂之外,亦有苑囿为田猎之所,对囿人所掌郊内之囿言之,谓之野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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