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People's Commune)是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同时又是社会主义组织的基层单位。 人民公社化的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一大二公”,是政社合一的组织,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 1958年7月1日,中国第一个人民公社成立。1959年底,中国农村基本上实行了人民公社体制。1979年,安徽省试点包产到户。1980年,推广到全中国。1981年,中国除河北省周家庄一个公社外,全部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中国人大修改宪法,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改为政社分开,恢复了乡政府,人民公社模式正式终结。
全称为“农村人民公社”。一九五八年在我国农村建立起来的政社合一的组织,既是我国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又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在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政经分离的原则,人民公社已转变为农村单纯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不再具有基层政权组织的职能,这一职能已由重新建立的农村乡镇政府机构所取代。
大陸原有農村中政社合一的組織。由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聯合而成,組織體系分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san*級。規定生產資源一律收歸公有。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後來發生農村經濟危機,中共採取若干修正措施。並於民國七十二年透過修憲,確定將政社合一改為政社分開,人民公社體制遂告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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