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日:在 民法中是“ 期间”的对称,期间是指特定时间段,而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特定时间点,具体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某一特定的日期。可分为准备程序期日、证据调查期日、开庭审理期日、调解期日、裁判宣告期日等。一般须由法院或侦查、检察机关预先指定,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约定或预测的日数或时间。《周礼·地官·山虞》:“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 孙诒让 正义:“有期日者,谓依其所用木之多少,为其出山入山之日数。”《汉书·夏侯始昌传》:“ 始昌 明於阴阳,先言 柏梁臺 灾日,至期日果灾。” 唐 韩愈 《唐故赠绛州刺史马府君行状》:“ 愈 既世通家,详闻其世系事业,今葬有期日,从少府请,掇其大者为行状。” 唐 温大雅 《大唐创业起居注》卷二:“遣使启帝,请期日赴京。”《宋史·岳飞传》:“尽 磁 、 相 、 开 、 德 、 泽 、 潞 、 晋 、 絳 、 汾 、 隰 之境,皆期日兴兵,与官军会。”
約定的時日。
载请注明:转载自词典网 [https://www.cidian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