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何以得解?谓能明耳?明何所明,谓一切法。 佛学辞典曰:‘法者梵名达磨,通一切之语。如小者、大者、有形者、无形者、真实者、虚妄者,事物其物者,道理其物者,皆悉有法也。’唯识论因以自体任持与轨生物解二义解法。 自体任持者,如竹有竹之自体,梅有梅之自体,有形者有有形之自体,无形者有无形之自体,为保任维持其自体也。轨生物解者,如既各有自体,则自体有任持之状,只限于有体不能容无体。谓法者,摄无体该尽一切也。下按开合之不同,以一切法或但为二,是名 名色,或开为五,或开为十二、为十八、为百,所谓 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及五位百位是也。设更广之,其数数百乃至无量,非本编范围所及焉。
(1).使法令严明。《管子·幼官》:“明法审数,立常备能则治。”《韩非子·南面》:“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无道得小人之信矣。”
(2).明确的法令。《史记·秦始皇本纪》:“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 汉 桓宽 《盐铁论·申韩》:“是以圣人审於是非,察於治乱,故设明法,陈严刑,防非矫邪,若隐括辅檠之正弧剌也。故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
(3).通晓法令。《后汉书·郭贺传》:“ 贺 能明法,累官, 建武 中为尚书令,在职六年,晓习故事,多所匡益。”
(4).明显的规律。《庄子·知北游》:“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时有明法而不议,万物有成理而不説。”
(5). 汉 、 唐 、 宋 各代察举人才及科举取士的科目名称。 汉 建元 初令郡察人材,设四科,其三曰明习法令,为明法的开始。 唐 宋 科举都有明法科。主要考试关于法令的知识。《新唐书·选举志上》:“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宋史·选举志一》:“初,礼部贡士,设进士……学究、明经、明法等科。”参阅《通典·选举一》。
彰明法治。
自然的規律。
明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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