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京官的俸禄,以米支给者谓之俸米。《元史·食货志四》:“ 至大 二年,詔随朝官员及军官等俸改给 至元 钞,而罢其俸米。”《明史·张辅传》:“寻命 辅 所受太师俸於 北京 仓支给。时百官俸米皆给於 南京 ,此盖特恩云。”《清通典·职官十八》:“凡在京文武各官降级革职留任者,其应得俸米仍照原品支领,以示体恤。”
舊日京官之俸,俸銀之外,並按階級給米,稱為「俸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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