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制,官员以自己所得封诰,请求改受远祖、伯封或外祖父母等,称貤封。
旧时官员以自身所受的封爵名号呈请朝廷移授给亲族尊长。 明 张居正 《寿汉涯李翁七十序》:“故有赐沐之恩,有貤封之典,以体其私。” 清 查慎行 《循例请封典有作》诗:“貤封有例徧簪裾,院吏传宣到敝庐。” 清 袁枚 《随园随笔·封本生父母貤封外祖叔父》:“封本生父母,古未有也。 宋 李昉 为相,始奏封叔父 超 、叔母 谢氏 。 唐 权文公 请貤封外祖,詔从之。 刘总 亦貤封外祖,其制誥曰:‘ 段公 威德,当流庆于外孙;令伯孝心,愿推恩于祖母。’”
置官贈爵。清制,文武官員以自己所應得的爵位名號,呈請改授與親族尊長,稱為「貤封」;若其人已死,則稱為「貤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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