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由三公受理诉讼。《后汉书·王允传》:“诚以 允 宜蒙三槐之听,以昭忠贞之心。” 李贤 注:“《周礼》朝士职,三槐、九棘,公卿於下听讼,故曰‘三槐之听’。”
载请注明:转载自词典网 [https://www.cidian5.com/]
本文地址:https://www.cidian5.com/cidian/zCMRHGm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