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 失粘 ”。1.谓骈俪文字平仄不调。 宋 陈鹄 《耆旧续闻》卷四:“四声分韵,始於 沉约 。至 唐 以来,乃以声律取士,则今之律赋是也。凡表、啟之类,近代声律尤严,或乖平仄,则谓之失黏。” 俞樾 《茶香室续钞·经史释音有首释末释之别》引 清 王士祯 《居易录》:“ 徐凤 少监代嗣王谢赐玉带表,用《礼记》孚、尹二字,以尹为平声,乃用第二音,有司谓其失粘。”
(2).凡律诗前一联的“对句”与下一联“出句”的第二个字平仄必须相同,称作“粘”,违者称作“失粘”。 明 徐师曾 《文体明辨序说·拗体》:“按律诗平顺稳帖者,每句皆以第二字为主,如首句第二字用平声,则二句、三句当用仄声,四句、五句当用平声,六句、七句当用仄声,八句当用平声;用仄反是。若一失粘,皆为拗体。”
(3).泛指诗句平仄失调。亦称“ 失严 ”。 杜甫 《严公仲夏枉驾草堂兼携酒馔》诗 清 仇兆鳌 注:“ 刘逴 曰:‘律诗自有定体,不可失粘……’ 刘氏 作失粘,谓上下二句平仄不相粘合。 陶开虞 作失严,谓声谓平仄失其谨严也。”
近體詩之平仄律,二句與三句、四句與五句、六句與七句大抵相同,稱為「黏」。不遵守這種格律者,稱為「失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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